北京房产继承纠纷 | 车之惑
北京律师网
2024-10-24 16:1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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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闫是一名业务员,跟随陈总工作多年。2003年起,又跟随陈总来到中海电机厂工作。由于是老朋友,两家住的又近,同时,考虑到陈总患有呼吸系统疾病不适合驾车,老闫除了跑业务,还肩负起给陈总当司机的职责。平时,老闫上下班开着公司的桑塔纳牌小轿车接送陈总,每天送完陈总,便把车停放在自家小区的路边,一直没出过什么问题。
2007年12月12日下班后,老闫像往常一样,送完陈总后又把车停在了小区门口的马路边,锁了车门回家了。然而,第二天一早,老闫发现车不见了,赶忙打电话向陈总汇报,并和陈总一起报警,向公安机关做了笔录。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至今未能破案。
桑塔纳丢了之后,老闫又开始开公司的一辆金杯车接送陈总。随后,中海电机厂进行了改制,陈总收购了中海电机厂,成为名副其实的老板。也许世间难有永远的朋友,慢慢的,陈总和老闫之间也闹了矛盾,双方关系越来越僵,以至于无法继续共事。2010年4月,老闫离开中海电机厂。老闫离开后,因劳动争议起诉中海电机厂,最终法院判决中海电机厂赔偿老闫3万余元。
收到判决后,陈总决定实在无法接受:老闫这家伙,跟随自己多年,竟然与自己对簿公堂,更可气的是还赢了官司,实在咽不下这口气!一定要把面子找回来!经过反复思索,陈总想到了丢车的事,让他老闫赔车,吃不了兜着走!
于是陈总一纸诉状将老闫诉至法院,认为老闫私自将公司的汽车开回家,导致汽车丢失,故要求老闫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7万元。老闫认为是陈总让他给当司机,接送陈总上下班发生的丢车事件,而不是私自将车开回家,开车回家是职务行为。另外,丢车后,自己马上向陈总报告,并且报了警,因此自己已经履行了职责。另外,丢失的汽车是一辆旧的桑塔纳轿车,且发生过交通事故,价值达不到7万元。因此,自己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后双方协商确定车辆按照3万元作价。
法院经审理认为,结合双方报警后在公安机关的陈述,以及老闫长期给陈总开车的事实,应当认定老闫是受陈总的指派开车回家,属职务行为。老闫因职务行为导致车辆丢失,应由其所在公司承担责任;同时应当指出,老闫作为车辆管理人,对汽车具有妥善管理的责任,其将车停放在无人看管的马路边,没有尽到妥善管理的责任,导致车辆丢失,亦应承担一定责任。最终,法院判令老闫赔偿中海电机厂车辆损失6000元。
官司结束了,老闫虽然被判令赔了钱,确是心服口服;而另一边,陈总也觉得判决理由充分,让自己无话可说,可心中这口气还是难以咽下。不过换个角度想,让你老闫赔了钱,不管多少,总算找回了点颜面,也就作罢!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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