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继承纠纷 | 同居十载被弃人财两失 历时四年诉讼追讨财产
北京律师网
2024-10-24 16: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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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颗孤独心走到在一起,开始同居生活

  1992年离异后的杨女士开始带着年仅4岁的女儿共同生活。一个女人即要赚钱养家,又要照顾孩子,日子过得异常艰辛。赵先生也是1992年离婚,当时儿子才3岁,一个大男人又当爹又当妈相当不易。共同的遭遇让杨女士、赵先生两颗孤独的心走到了一起,1997年他们开始同居生活。

  经历过一次失败的婚姻,杨女士对这个重组家庭异常珍视。赵先生外债累累,杨女士就毅然卖了自己的楼房为他还债;经济困难,杨女士就一方面照顾家庭,伺候两个年幼的孩子,一方面义无反顾地与赵先生共同创业。他们建花圃,做绿化,开花店。赵先生跑外,杨女士就领着工人们干活,顾不起工人时就自己干。冬天浇水浇到脚趾盖都冻掉了,夏天让马蜂叮的全身起疙瘩,打农药打到自己中毒。就这样,日子虽难,但杨女士是幸福的,他认为为了这个家,付出再多都值得。在他们共同努力下,事业越做越大,钱越赚越多,他们也购置了多处房产及车辆,过上了舒适的生活。

         “富贵”后出现第三者,女方起诉分割财产 

  可同患难容易共富贵难,有钱后赵先生开始流连在外,难得一见。多少次,赵女士在红绿等下默默等待,多少次饭菜热了又热,可依然不见赵先生的身影。直到杨女士发现赵先生在外包养了一比他小18岁的蔡姓女子并已生下一女后,才明白为什么赵先生变成这样,为什么迟迟不肯与她登记结婚。

  事情败露后,赵先生明确表示感情不可挽回,双方没登记,不是夫妻,不需要离婚,希望杨女士离开。杨女士不肯就这样走,赵先生就逼她喝农药,拿刀砍她,最后把她衣物往楼道里一扔将她驱逐出门。被驱逐出门后杨女士租住在破旧的房子里,窗户玻璃都掉了,从收破烂那买了个床,连电视都没有,还得借钱看病及给女儿交学费。

  人过中年被抛弃,失去了爱人、家庭,一身是病,还面临严重的经济困难,昔日的朋友见状都因不忍而落泪。杨女士不甘心自己十年全力付出就这样被扫地出门,她认为虽然自己和赵先生没有结婚,但在同居期间,其与赵先生共同创造的财产应该有她一份,所以她起诉到法院要求分割共同财产。

  对于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1989年 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2001年实行的《婚姻法解释(一)》已将“非法”二字删除,称为“同居关系”。据此,司法实践中,法院审理分割同居财产案件时,类推适用夫妻财产的分割规定,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成为对于同居财产分割的惯例。但是,2007年10月1日实施的《物权法》第103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家庭关系,一般指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关系,这些关系都是得到法律肯定和认可的,而同居关系是被法律所否定的,自然不属于家庭关系,同居房产分割,也就不能再类推适用夫妻财产的分割规定,按一般共有即共同共有财产处理。该条规定,使司法实践中对于同居财产的分割惯例受到了否定。

  根据物权法第104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可以看出按份共有以约定的份额作为分割的基础,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按照出资额确定份额,如果出资额也不能够确定就等额分割。共同所有是大家共同享有,分割时一般按照均分原则进行分割。两者之间的区别是显而易见的。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赵先生主张全部财产都是自己经营所得,与杨女士无关,但法院综合考虑双方证据情况认为同居期间所得财产应为共同财产,赵先生未能提供各自财产份额证据,故法院在分割财产时采取了等额分割原则。但对于共同财产范围双方分歧较大,杨女士认为共有房屋为5套,其中顺义两套高档房屋为赵先生为蔡女士购买,但未提供相应证据,法院去调查取证也无法证实,未获支持。平谷区滨河小区一套老式居民楼因为是赵先生与杨女士同居前个人财产,杨女士无权分配,对此杨女士也未提出异议。因为不愿与赵先生做过多争执,杨女士同意放弃花店及某绿化项目收益,其他项目收益平均分配。但赵先生银行账户中100余万元土地补偿款,几日前却被赵先生转走60万。对此赵先生解释说,这60万元是巨先生的土地补偿款,因为赵先生与评估公司人员熟识,所以与其土地相邻的巨先生将其土地并入赵先生土地一起评估,能够多评估些,补偿款也一并打入赵先生账户,对此赵先生提供了证据,虽然杨女士并不认同,但因为无证据予以反驳,法官还是支持了赵先生的主张。对于剩余补偿款,赵先生提出该项目系与他人合伙,利润需与他人均分,并提供了合伙的书面证明,但因为证人无法出庭作证,且该款可能涉及其他人利益,故本案不做处理,双方可另行解决。赵先生提出双方共有债务180余万元,杨女士予以否认,因赵先生证人未出庭作证,本案不做处理。

  最后法院判决,双方认可共有的两套房屋每人一套,室内财产随房屋分配,车辆归赵先生,赵先生需支付杨女士车辆折价款、共同存款、债权、收益等共计17万余元。判决作出后,赵先生提起上诉,被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维持了原判。

         为财产女方申请执行,男方百般推诿

  判决生效后,赵先生据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法院判决应分给杨女士之房、之钱均未到位,杨女士仍然艰难度日,迫于无奈杨女士于2008年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赵先生以法院判给杨女士的房子在他儿子名下为由向高院申诉,拒绝将该房交给杨女士。最后高院驳回了赵先生的申诉,因为赵先生儿子为在校学生,并无收入,此房为赵先生与杨女士同居期间购买。

  在申诉被驳回后,赵先生开始转移、隐匿财产规避法院执行。执行法官发现一向财大气粗的赵先生名下竟没有什么可供执行的财产。2009年2月,根据杨女士举报查获赵先生新购奥迪车一辆,经核实该车在赵先生之子名下。执行人员认为,赵先生之子为在校学生,并无收入,此车应为赵先生财产,故对该车予以扣押。随后,赵先生之子提出执行异议,执行异议审查过程中,其提供的证据明显缺乏信服力。在法官询问下其表示,奥迪车系自己购买,具体时间及金额记不清了,钱为自己攒下的压岁钱10万元,其母亲出了10万元,向胡某借了12.5万元,向徐某借了10万元。其借款均为现金,具体如何包装如何取走等细节均记不清楚,除借款人外也无其他证人在场,也无法证明借款应用于买车。

  法官在询问胡某时,胡某表示自己为赵先生之子的朋友,29岁,做餐饮配送工作,借款为其流动资金,并未从银行支取,当时并未约定还款日期和具体利息,借款程序及细节记不清了。徐某,30岁,赵先生外甥,普通职工,月收入2000余元,他表示自己近三四年每月都将工资取出来放在家里,故攒有现金十万元,将其借与表弟。这样的解释无法令法官信服,法官倾向于驳回赵先生之子的执行异议。

         执行一波三折,男方诉女方承担债务

  此时虽然法院执行工作并不顺畅,判给杨女士的房屋及金钱均未执行到位,但一切都在向有利于杨女士的方向发展。而这时杨女士突然接到传票,原来赵先生将其告上法院,要求其分担一半共同债务共计90余万元。这对杨女士而言如同晴天霹雳,如果法院支持赵先生的主张,那么杨女士不但一分钱要不回来,还会倒添几十万元债务,对于一个已经一无所有又疾病缠身的弱女子而言这几十万元债务会活活将她压死,再也别指望有好日子过。而且杨女士认为他们根本就没有债务,这些年他们赚了不少钱,住豪宅、开好车、穿名牌,向来都是别人向他们借钱。

  此时,第一次诉讼时杨女士提到的赵先生包养之蔡女士,因赵先生再次包养一更年轻女子并生下一女欲将其抛弃,愿意为杨女士出庭作证,并提供赵先生长期包养她的书面证明及照片。杨女士还用电话录音录下了她与蔡女士的谈话。在电话中蔡女士提到当时二审时赵先生雇了几个外地人做伪证,将他们安置在宾馆里好好招待,结果那几个人感觉做这事太缺德,最后跑了,所以二审时,这些债务因证据不足再次判令另行解决。现在赵先生提供了欠债的相关证据及证人,使得案件进入胶着状态。

         女方心力憔悴表示放弃,法院主持下双方和解

  到此为止官司打了四年,经济的拮据、生活的压力以及疾病的折磨,令杨女士心力交瘁,她不愿再纠缠下去,最后在法院的主持下杨女士与赵先生达成和解。赵先生将其位于平谷区滨河小区一套72平方米的房屋转归杨女士所有并支付折价款10万元,共同债务由赵先生负担;杨女士放弃第一次诉讼时法院判给她的面积为136平方米的房屋及款项,并撤回执行申请。随即双方履行了和解协议,赵先生之子向法院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杨女士撤回执行申请,赵先生之子将奥迪车取回。

  杨女士表示,虽然此案她赢了几率挺大,但她不想再耗下去了,赵先生曾多次扬言只要她告到法院就一分钱都不给她,现在她已经拿回一套房和十万元了,虽然与应得的相去甚远,但也给她受伤的心灵带来些许慰藉。现在一切都放下了,无爱亦无恨,希望以后过可以过平淡的生活。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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