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与法制网讯(记者薛应军)12月1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一批药品安全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持续深入推进药品安全公益诉讼检察工作。这批典型案例紧盯药品生产、销售、使用、宣传、寄递等各环节的安全问题,集中呈现检察机关办理各类型药品安全公益诉讼案件的做法和成效,为办理此类案件提供可推广、可复制的经验。
本次发布的药品安全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包括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过期药品行政公益诉讼案等8件,其中行政公益诉讼案件7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1件。8件典型案例涉及药品的生产、经营、使用等多个环节,包含药品生产质量、非法经营、虚假宣传等多类问题,监督违法类型多样化。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检察院通过检察建议有效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整治养生保健领域虚假宣传、销售假劣药乱象;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昆明铁路运输分院督促市场监管部门对广播电台违法发布虚假广告及处方药广告进行查处……检察机关综合运用检察建议、公开听证、提起诉讼、整改效果“回头看”、专题报告等多种方式推动药品安全监管机关依法全面履职,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目前,检察机关办理的药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80%左右的案件针对违法情节恶劣、主观过错严重的违法行为人提出了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2019年至2021年,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办理药品安全公益诉讼案件10862件,其中提起民事公益诉讼624件。在办理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有504件提出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诉请惩罚性赔偿金额共计5.8亿元。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中,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检察院针对违法行为人明知为假药仍通过诊所、药店对外销售的情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6名被告以其销售额三倍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赔偿社会公共利益损失总计34万余元。6名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对检察机关提出的惩罚性赔偿数额均无异议,并在开庭后主动先期支付赔款共计13万余元。随后法院作出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
最高检第八检察厅有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持续加大办案力度,充分发挥检察机关一体化办案体制优势,督促指导各地检察机关针对药品生产、流通各环节,特别是通过网络平台销售假药劣药以及违规销售激素、麻醉、精神药品等突出问题加大办案力度,持续推进药品安全领域惩罚性赔偿制度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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