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与法制网讯(记者薛应军)近日,中国银保监会印发《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管理 提升金融服务质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促进互联网贷款业务平稳健康发展。
《通知》提出,商业银行要履行贷款管理主体责任,提高互联网贷款风险管控能力,防范贷款管理“空心化”。完整准确获取身份验证、贷前调查、风险评估和贷后管理所需要的信息数据,并采取有效措施核实其真实性。主动加强贷款资金管理,有效监测资金用途,确保贷款资金安全,防范合作机构截留、挪用。分类别签订合作协议并明确各方权责,不得在贷款出资协议中混同其他服务约定。对存在违规行为的合作机构,限制或者拒绝合作。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充分披露各类信息,严禁不当催收等行为。应加强对合作机构营销宣传行为的合规管理。
《通知》要求,贷款资金发放、本息回收代扣、止付等关键环节的决策由银行作出,指令应由银行发起。采用自主支付的,商业银行应当将资金直接发放至借款人本行或者他行银行账户。对于共同出资发放贷款的,可由其中一个银行负责具体操作。同时,考虑到受托支付主要面向广大商户的实际情况,为不影响消费者体验和商户经营活动,对贷款发放渠道不作限制,商业银行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银行账户体系或者非银行支付账户体系发放贷款,但应当履行受托支付责任,将贷款资金最终支付给符合借款人合同约定用途的交易对象。
《通知》设置了过渡期,即与《征信业务管理办法》保持一致,自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6月30日,以确保互联网贷款业务对实体经济支持力度不减。过渡期内,不符合监管规定的存量业务,应当在控制整体规模的基础上,逐步有序压降;过渡期内,超出存量规模的新增业务应当符合《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和《通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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