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与法制网讯(记者薛应军)日前,中国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正式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信用卡业务规范健康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补充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必须为客户提供已签订合同信息查询渠道、以有效方式通知客户还款和逾期等信息、提供委外催收机构信息、持续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客户息费负担等。
《通知》共三十九条,增加对信用卡收单机构、清算机构的监管要求。规定收单机构应当准确标识和完整传输交易信息,清算机构应当完善支付业务报文规则,对违规成员机构采取必要措施。补充了对相关机构防范信用卡套现、盗刷等异常用卡行为和非法资金交易的职责要求。
《通知》强调,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直接或间接以发卡量、客户数量、市场占有率或市场排名等作为单一或主要考核指标。强化睡眠信用卡动态监测管理,连续18个月以上无客户主动交易且当前透支余额、溢缴款为零的长期睡眠信用卡数量占本机构总发卡量的比例在任何时点均不得超过20%,附加政策功能的信用卡除外。超过该比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新增发卡。
《通知》还列示了默认勾选同意、强制捆绑销售等营销禁止行为,并明确规定未经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统一资格认定,任何人员不得从事该机构信用卡发卡营销活动。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明确分期业务最低起始金额和最高金额上限。分期业务期限不得超过5年(即60期)。客户确需对预借现金业务申请分期还款的,额度不得超过人民币5万元或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期限不得超过2年(即24期)。
此外,《通知》完善了过渡期安排,即明确过渡期为《通知》实施之日(即公布之日)起2年,存量业务不符合《通知》规定的,应当在过渡期内完成整改。涉及业务流程及系统改造的,须在6个月内完成,改造后新增业务须严格符合《通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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