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与法制网讯(记者薛应军)近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修订形成《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进一步强化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非银机构”)监管,稳妥推进对外开放工作,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行政许可与监管制度有效衔接。
《征求意见稿》与近年修订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保持一致,同步调整机构设立、业务资质审批方面的准入标准。依据《关于加强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适度提高非金融企业作为非银机构控股股东的净资产率指标要求,并按照新老划断原则实施。
《征求意见稿》取消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及其境内专业子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发行非资本类债券的行政许可,改为报告制。明确资本类债券储架发行机制,即机构可在批准额度内,自主决定具体工具品种、发行时间、批次和规模,并于批准后的24个月内完成发行。取消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人、内审部门负责人任职资格核准事项,改为报告制。
《征求意见稿》取消境外非金融机构不能作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出资人的限制,取消境外金融机构作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出资人的总资产要求,取消对境外金融机构作为战略投资者投资财务公司的总资产要求,允许跨国集团直接发起设立外资财务公司;取消境内外非金融机构作为汽车金融公司出资人的总资产要求,调整为有关审慎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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