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吵架死” 单位被诉赔偿
北京律师网
2024-09-20 11: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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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先生诉称,董女士2002年3月在原单位办理了内退手续,后一直在北京一家贸易公司担任主管会计。董女士本身工作量就大,经常加班加点,还被公司安排独自负责接待前来催款要帐的人,在2010年1月,董女士在上班时间因工作原因与人发生争吵,后突发脑出血,经抢救无效死亡。李先生认为,单位应当承当赔偿责任,因此,他将贸易公司诉至法院,索赔医药费、丧葬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64万余元。鉴于当事人还有证据需要提交,法院择日再次开庭审理。
2010年4月28日下午1点40分,在丰台法院615法庭开庭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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