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云南发生车祸 外国人状告中青旅
北京律师网
2024-09-20 11: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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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诉称,2008年11月,原告与被告签订《北京市国内旅游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原告支付被告旅游团费2360元。2008年12月,在昆明,原告乘坐被告安排的中巴车在行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严重受伤,经交警认定,事故由于被告安排的驾驶人员违规驾驶造成的。经司法鉴定,原告伤残为7级,后期医疗费用为20000元。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残疾赔偿金1134686.21元、误工费115969.65元、后续治疗费20000元,精神损害赔偿30000元,退还原告已经支付的团费2360元。
4月15日上午9时,在东城法院第29法庭公开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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