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用车不交租金 车主状告使用人
北京律师网
2024-09-20 11: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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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诉称,2009年4月,其购买长安铃木雨燕轿车一部,2009年5月,原、被告约定,被告以150元/天租用原告的车辆,原告在使用车辆时应及时返还,并支付车辆租金费用。2009年7月开始,被告拒不给付租金,原告多次要求被告给付租金及返还车辆,被告总是推脱,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将车辆返还给原告,支付租金费用40800元,利息1664.6元。
4月13日上午10:00,在东城法院第22法庭公开审理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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