称盘锦米广告违法 消费者索10倍赔偿
北京律师网
2024-09-20 11: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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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起诉称,2010年1月1日,张某到被告某超市购物,他看到盘锦特供大米和盘锦特供糙米宣传,花了672元购买了各两盒。买后发现大米和糙米宣传违反《广告法》第7条的规定,使用了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名义,使用了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张某认为,盘锦米称其氨基酸、微量元素、维生素高于其他大米,违反了《广告法》第12条的规定。张某认为这是虚假宣传,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规定。根据《食品安全法》第96条规定,要求被告支付10倍赔偿金6720元,并支付误工费500元、交通费100元。
4月15日9时,在宣武法院19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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