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回房号后未买房 要求退还房号费
北京律师网
2024-09-20 11:0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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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诉称,2010年1月12日,原告陈先生和万女士夫妻欲购买朝阳区亚运村小营路的紫薇天悦房屋一套。通过互联网,原告结识了被告白先生,得知被告有该房屋的房号,可以购买该房屋,但是需要支付6万元的房号费给被告。原告先后共支付了6万元给被告,后因故原告未与开发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于是找到被告要求返还6万元的房号费,却被拒绝。现陈先生和万女士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白先生返还房号费6万元。
4月1日10点30分,在昌平法院第13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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