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厅窗户掉落 砸坏汽车被诉
北京律师网
2024-09-20 11:0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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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谢某诉称,2009年11月15日,自己将一辆上海华普海尚305的小轿车暂停在新海龙乡苑小区7号楼4单元与11号楼1单元两楼中间靠右侧东墙一层旁边,刚进家门,她听见咚的一声,下楼一看,发现11号楼1单元601室客厅位置一个塑钢窗掉落在自己的车上,造成车辆多处严重损伤。之后,谢某第一时间通知物业,并拨打110报警。派出所及物业到达现场后,民警勘察现场确定11号楼1单元601客厅位置窗子掉落,但家中无人,民警做了笔录并录像。
2009年11月16日,物业值班人员通知11号楼1单元601房主李某,与房主见面后,李某承认掉下的窗子为其所有,并同意谢某先将汽车修好,损失情况再做商议。同日,谢某将车修好,费用为4570.3元,后与李某商谈,李某则称自己只有10%的责任。经协商未果,谢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赔偿损失4570.3元。
3月1日14时,在房山法院城关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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