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件途中出车祸 速递员诉求工伤待遇
北京律师网
2024-09-20 11:05:55
0次
原告韵达速递公司速递员刘某诉称,2008年10月15日21时50分许,自己和一名同事骑车去送快递,二人在北京市朝阳区安华桥由东向西行进中,被公交车撞伤。
交管部门认定刘某与公交公司的司机负同等责任。后刘某被送至安贞医院救治,被诊断为急性开放性颅脑外伤、颅骨骨折、脑萎缩、神经性耳聋及多发软组织挫伤,共住院19天。2008年11月3日,刘某病情基本稳定后出院,但因事故造成神经性耳聋需继续治疗,且日后还需手术。于是刘某将公交公司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最终法院就交通损害赔偿部分判决刘某获得5万余元赔偿。由于刘某与对方车辆负同等责任,刘某自身仍需承担相当部分的医药费。
故刘某又将其所在的韵达速递公司告上北京市房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工伤待遇,仲裁委裁决刘某获得近8万元赔偿。韵达公司不服,认为被告是下班后被撞,不属于工伤,而且刘某已经向公交公司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又请求工伤赔偿,最终只能获得一种赔偿,遂起诉至房山法院,请求法院不支持被告的劳动仲裁请求和仲裁裁决。
2月25日下午13时50分,在房山法院A113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