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易二主 损失谁来负
北京律师网
2024-09-20 11:0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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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诉称,2009年10月2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酒店承包协议》,约定被告提供其位于朝阳区的某酒店房屋面积共1269.32平方米供原告经营,合同承包期限自2009年10月24日起至2017年8月7日止,年承包金192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交付给被告承包押金10万元,并经产权人授权同意装修。2009年10月24日,原告与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并支付给该公司首期工程款14万元。2009年10月21日,原告提前招收56名酒店员工进行培训待开业后上岗。后被告称原告租用的房屋已经被第三人某房地产公司卖给了第三人乔某。此后,乔某多次阻挠原告装修施工,物业停止供电,导致承包协议、装修合同中止。原告为了避免损失的扩大,于2009年11月25日遣散了招收的酒店员工,并支付了工资及相应补助。原被告于2009年11月25日协议解除承包合同。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及第三人连带赔偿经济损失。
3月5日9时,在西城法院五层41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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