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外出打工溺亡 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北京律师网
2024-09-20 11: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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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先生及祁女士诉称,2008年9月,其子陈某向保险公司投保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间一年,保险费168元。2009年5月10日,江苏某地派出所接到报警,称在一河道发现一具男尸。民警出警至现场,经打捞确认,死者为陈某。派出所证明陈某为溺水死亡。同年11月9日,陈先生与祁女士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但保险公司决定不予赔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20000元。
2月3日9时,在西城法院第30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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