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倒小学同学致重伤 受伤儿童家长诉赔偿
北京律师网
2024-09-20 11: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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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1月6日15时45分许,原告孟某(10岁)放学出门时被被告文某(10岁)推倒受伤,经昌平区医院门诊认为伤情严重,建议到北京大学口腔医院治疗。北京大学口腔医院经检查后诊断为:冠折骨髓、釉质裂纹症情。该医院建议:基于桩核冠无法自行恢复,不可再生的严重情况,需要成年以后予以治疗,并需定期治疗复查等。原被告均为昌平区城北六街小学学生,原告本想通过学校调解此事,但因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未提出合理的处理方案,故发生争议。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生命权和健康权,并对原告及家人造成了巨大的精神痛苦,理应予以赔偿,故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赔偿精神损失及各项费用10000余元。
1月28日14点,在昌平法院第3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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