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收费问题起争执 四老人跳舞变打架
北京律师网
2024-09-20 11: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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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康有祥诉称,自己与被告张连永、刘艳玲、王瑞福于2008年因跳舞关系相识。被告是组织者,负责播放音乐,并向跳舞人员收取一定的费用。2009年8月30日上午8点左右,原告同往常一样来到玉春园内跳舞,被告强行向原告索要费用,原告解释说并不拖欠费用,但被告就是不听,因此事发生争执。被告王瑞福三被告殴打原告,原告倒在地浑身是血,昏了过去。派出所来后让原告去医院治疗,后枕部缝合了四针,诊断为头外伤神经反应,头皮裂伤。在医院看病共花费3000多元,交通费100元,误工损失2000多元,被告的行为给原告精神上造成了极大的痛苦,故主张精神抚慰金2000元。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3100元,误工费2000元,精神抚慰金2000元,交通费100元,共计72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1月27日下午14:00,在通州法院第十七法庭公开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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