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垫付父亲丧葬费 起诉继母儿女返还
北京律师网
2024-09-20 11: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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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马先生诉称:父亲去世后,他于2009年5月11日支付了全部丧葬费共计5990元。按照国家规定及父亲公司规定均表明,父亲的丧葬费和抚恤金由单位支付。后马先生与该单位协商此事,但其不理睬马先生,并于2009年10月23日将丧葬费和抚恤金全部给了马先生的继母。
马先生认为,由于父亲所在公司在分配费用时,没有考虑到原告的依法合理主张,致使其要起诉继母偿还丧葬费,由此产生律师代理费、交通费等费用。为此,马先生及两个妹妹将父亲生前所在公司诉至石景山法院,索要由该公司过错而使其产生的律师代理费、交通费以及精神损失抚恤金共计15500元。
1月26日9时,在石景山法院第11法庭,公开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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