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11月,刘某与李某达成养殖小区牛舍承包合同。约定刘某承包李某牛舍10间,承包期27年,每年向李某交牛舍占地费680元,合同到期后的承包牛舍归承包人所有。2009年11月,为保护水源,根据县农委、县环保局的要求,刘某未与李某协商私自将承包的牛舍拆除并将牛舍拆迁补偿款占为己有。刘某认为,27年的合同只用了9年,尚有18年使用期,提前拆除牛舍给自己造成了巨大的损失,按合同约定牛舍到期后归其所有,发放的拆迁补偿款应归其所有,遂诉至法院,要求李某给付牛舍被拆补偿款。
1月11日9时30分,在密云法院第15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该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