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拍摄电影 却因招商停滞
北京律师网
2024-09-20 11:0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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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军光传承(北京)影视文化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8月7日就电影《大院通话》投资及招商事宜签订合作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出资10万元,同时负责电影招商及招商产生的费用,并免费提供东城区东直门外大街48号东方银座B座20B室作为与原告招商合作的办公场地。被告履行上述义务以换取原告公司49%的股份及被告代表张某担任原告公司董事长的回报。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提供了《大院通话》的《摄制电影许可证》,将办公设备、财务向被告移交,并移交合同章、财务章给张某,同时办理了周某的银行签章。原告履行上述合同义务后,被告却无故不履行义务,尤其是张某怠于行驶董事长职责,使拍摄工作无法开展,给原告造成重大损失。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构成恶意违约,电影《大院通话》的拍摄工作已全面停滞。故起诉要求解除双方合作合同;退还原告财务章、合同专用章,同时到开户行办理退出手续;赔偿原告损失5万元。
被告北京国中兴国际广告传媒公司辩称,原告并未办理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工商登记;没有履行转让49%股份的合同义务;在开展招商工作中,原告不能积极配合被告,因此原告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故要求原告继续履行合作合同义务。同时提出反诉要求原告承担违约责任,赔偿被告损失8万余元。
12月9日上午9时,在东城法院13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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