称饮料不符合标准 美廉美超市被诉赔
北京律师网
2024-09-20 11: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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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宋先生诉称,2009年8月,其在美廉美超市购买了7盒卡夫公司生产的卡夫甜橙味速溶固体饮料,共计价款103.6元。随后,经朋友建议,自己对该固体饮料的成分进行了检验,发现该固体饮料中胡萝卜素含量明显低于卫生部规定的添加量下限,不符合国家的强制性标准。
宋先生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故宋先生将该产品的销售商北京美廉美连锁商业有限公司木樨园超市(简称美廉美超市)及生产商卡夫天美食品(天津)有限公司(简称卡夫公司)诉至崇文法院,要求美廉美公司退还其货款及额外赔偿款共计一千一百余元,要求卡夫公司更正质量不合格的产品。
12月4日上午10时10分,在崇文法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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