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擒盗贼 现役军人遭棍殴
北京律师网
2024-09-20 11:0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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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3月18日,被告人王荣提、魏建国等人到通州区台湖镇集市内进行扒窃,后魏建国在该市场北侧一杂货摊前将赵女士的“索爱”牌W595C型手机(价值人民币一千七百余元)盗走,被赵女士发现,并向其索要手机。现役军人冯先生见此情况,欲将魏建国扭送公安机关时,王荣提、魏建国等人持铁棍、剪刀等工具对冯先生进行殴打,致其轻微伤。二被告人后被告发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荣提、魏建国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秘密手段窃取公民合法财物,被发现后又以暴力手段手段抗拒抓捕,并致人轻微伤,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11月18日下午14时15分,在通州法院第12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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