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年后补签劳动合同 员工索要双倍工资
北京律师网
2024-09-20 13:5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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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诉称,其于2006年12月到某食品公司工作,月工资3000元,当时未签订劳动合同。 直至2008年10月28日双方签订了期限为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李某认为食品公司未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属违法行为,故请求法院判令食品公司支付其2008年2月1日至10月27日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共计3万元。
11月10日8时30分,在密云法院第三法庭,公开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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