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纯毛”新标准 引消费者诉商家欺诈
北京律师网
2024-09-20 13:5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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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女士诉称,今年6月13日,其在BHG公司购买了八套佛罗伦思公司生产的“PLAYBOY”品牌西服,消费共计9850元。该西服标签注明面料为“纯毛”,但经检验均为“毛涤混纺”,故其诉至法院要求双倍返还购衣款19700元、赔偿误工费1000元、赔偿交通费500元及检验费600元。
二被告辩称,原告所述购买服装的情况属实。该西服标注确为“纯毛”。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纺织行业标准FZ/T 01053-1998》的规定,“精梳产品:羊毛纤维含量为95%及以上,其余加固纤维为锦纶、涤纶时,可标记为纯毛”。 该服装在2006年生产,符合当时的国家标准,可以标注为“纯毛”, 而刘女士所述新的国家标准在2007年才开始实施。另外,商家是采取“清理库存、降价处理”的方式,按照远远低于原价的价格出售。故不同意赔偿。
10月15日上午9时,在朝阳法院酒仙桥法庭,开庭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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