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蜘蛛侠”爬上楼 十三层难逃贼手
北京律师网
2024-09-20 13:5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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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滕某在2002年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2006年5月3日,游荡的滕某坐地铁到苹果园,闲逛到周边的住宅区。次日凌晨,滕某找到杨庄北区的一栋高层住宅,为防止鞋滑,他不穿鞋,抓住窗护栏和窗沿一点一点往上爬,找到没关的窗户继而钻窗进屋偷盗财物。仅一天,他就爬进该单元6层、10层、11层、12层、13层住户房内,轻而易举的敛财盗物。盗窃得手现金9760元,及两部总价2800元的手机。
至此,滕某并未收手。在2008年11月25日至2009年3月24日期间,他在房山区、海淀区以上述方法作案3起。盗得现金1万余元,及价值180的手机一部。
2009年4月22日,滕某被公安机关查获。
10月12日上午9点,在石景山法院第六法庭,公开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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