称飞儿乐团被侵权 华纳起诉万利达
北京律师网
2024-09-20 13:5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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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是国际著名音乐唱片公司----亚洲华纳(北京)音乐娱乐咨询有限公司,著名乐队组合F.I.R(飞儿乐团)是原告旗下的乐队组合。原告投资并制作了F.I.R大量的歌曲,经过长期包装、宣传、推广,已广为传唱,深受大众喜爱。2009年,原告在市场上发现由被告研发生产并销售的DVD视盘机中含有大量F.I.R的歌曲,或随机赠送由原告自制的含F.I.R歌曲的光盘。
原告认为,被告未取得原告的授权,亦未支付版权费,长期在市场上大量销售其侵权DVD视盘机,擅自将原告享有版权的歌曲做营利性商业使用,侵犯了原告的录音制作者权,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扰乱了业界正常的市场秩序,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继续生产并停止销售侵权DVD视盘机;判令被告通过全国性的报纸、网络等媒体公开致歉;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65000元,支付原告的合理费用29130元;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9月28日上午9:00,在东城法院第18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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