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母亲药费动拳脚 起诉弟媳遭反诉
北京律师网
2024-09-20 13:5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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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郑某系原告彭某弟媳。2009年2月12日12时许,彭某与郑某因给付原告之母医药费问题,在密云县溪翁庄镇某村原告家中,双方发生口角,后进行厮打。为此,原告到密云县医院进行治疗,花费医药费2871.25元,经鉴定为轻微伤,事发后溪翁庄派出所对被告郑秀英作出处罚50元的决定。后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药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及精神损失费等损失共计计7321.25元。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郑某声称只是推了原告一下,并不可能造成轻微伤的后果,故不认定鉴定结论。被告称,原告也曾对她动手,事后被告去医院治疗花去医药费1146.37元。遂向法院提起反诉,要求其赔偿医药费、交通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及精神损失费共计6746.37元。
9月24日上午9时30分,在密云法院溪翁庄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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