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得手机还失主 诉请失主返酬金
北京律师网
2024-09-20 13:5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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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诉称,2009年7月的一天,其在回家途中拾到一部手机。第二天晚上,原告接到失主王某的来电,双方商量后,约定次日在顺义区某处见面,原告向被告交还手机,被告支付原告2000元感谢金。次日原告没有去工作,按时去约定地点等候被告,等了一天,被告没有来。当晚,原告又接到被告来电,再次约定时间,感谢金涨至3000元。7月28日,原告带着手机按时到达约定地点,被告带了3-4个人上来就抢手机,并用拳头砸原告车辆,声称“不给钱”,原告打110报警。在公安分局,被告承认曾说给原告3000元,民警把手机还给了被告。经民警调解被告不同意给钱。无奈之下,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给付原告感谢金3000元。
9月28日下午14时30分,在顺义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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