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经约定未履行 法院维权诉给付
北京律师网
2024-09-20 13:54:27
0次
原告吴某诉称,殷某将其承包养殖场转包给吴某经营养殖。在经营期间,吴某出资在上述养殖场加盖猪舍大棚三间、建造围墙、种植树木及正房装修。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吴某与殷某签订协议书,约定吴某之女高中毕业时,将上述养殖场归还殷某,但是殷某应在吴某搬出养殖场时一次性支付吴某之女6万元。现吴某之女已高中毕业,吴某已搬出养殖场,殷某未按协议履行义务。吴某要求判令殷某按照协议支付吴某之女6万元。
9月17日上午8时30分,在顺义法院第14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