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家安险” 家中漏水诉理赔
北京律师网
2024-09-20 13:5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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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小姐诉称,2009年4月28日,她就自购房向保险公司投保了10份“家安险”,每份保险金额为2.9万元。今年6月11日上午6点左右,其楼下邻居发现她家漏水。中午得到物业公司的通知后,刘小姐赶回家中,发现家具及地面被水浸泡损坏,当即向保险公司报险。下午1点左右,公司保险员到现场勘查,估算损失为1.5万元。而她也根据保险员的安排到理赔点做了理赔申请。但事发第二天,保险公司就以种种理由拒绝赔付。
刘小姐认为,“家安险”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保险公司应兑现理赔承诺,现公司拒赔行为构成违约并侵害其合法利益,因此,刘小姐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其财产损失1.5万元。
9月2日上午9时,在丰台法院615室,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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