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车致妻子重伤 男子与公路局同被诉
北京律师网
2024-09-20 13:5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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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1月19日22时许,在密云县不老屯镇某村东公路,原告常某搭乘被告张某驾驶的“隆鑫”牌三轮摩托车,张某驾驶的摩托车撞上公路中堆放的渣石堆上,车辆弹向山崖,造成原告常某头部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2009年1月23日,北京市密云县公安局交通大队认定张某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
2009年5月22日,张某被北京市密云县法院做出判决,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常某认为密云公路分局对其公路负有管理义务,而其却在公路中堆放渣石,且未派人看护,亦未设置警示标识,至张某躲闪不及,驾车撞上,并致原告受伤,公路分局负有责任。因此,常某将其夫张某及北京市路政局密云公路分局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其各项损失8万余元。
8月5日上午9时30分,在密云法院第3法庭,公开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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