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住地发现神秘枪支 男子试枪误伤女友
北京律师网
2024-09-20 13:5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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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1月,被告人杨家玉在其位于通州区永顺镇干休所19号楼1单元3层106室的租住地,发现小口径步枪、气枪各一支并非法持有。同年三月11日14时许,其酒后持小口径步枪在客厅试枪走火,将同住的女友屠女士击伤,致其腹部贯通伤、胃贯通伤、肠系膜贯通伤、骶椎贯通伤,经法医鉴定为重伤。后民警在该房内将上述枪支查获,经北京市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两枪均具有杀伤力。后被告人杨家玉积极送屠女士到医院救治,并在现场等候警察处理。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家玉违反强制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第128条第1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家玉疏忽大意,致枪走火造成他人重伤后果,其行为触犯我国刑法第235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至人重伤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7月23日上午8时45分,在通州法院11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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