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合同时已怀孕 诉求恢复劳动关系
北京律师网
2024-09-20 13:5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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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女士诉称,她于2007年1月10日进入被告北京龙腾阳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腾阳光”)工作。双方于2008年1月10日续签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一年,月工资为7500元。2008年4月25日,龙腾阳光以公司人员缩编为由向杨女士提出提前解除劳动关系,并称支付杨女士一个月代通知金和一个半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金。2008年4月25日,杨女士办理完交接手续后离职。2008年5月8日,杨女士因身体不适,去医院就诊,经诊断确定杨女士已经怀孕约40天。杨女士得知此事后立即告知龙腾阳光并要求撤销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并恢复双方的劳动关系。但龙腾阳光一直以各种借口予以拖延。2008年5月16日,杨女士申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驳回其申诉请求。
杨女士认为,龙腾阳光在其怀孕期间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故诉至法院,要求依法撤销龙腾阳光于2008年4月25日作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变更书》,依法恢复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其2008年4月26日至恢复劳动关系期间的工资和拖欠的25%的经济补偿金,并补缴2008年5月及之后的社会保险,承担怀孕和生育期间的医药费,共计4万元。
7月17日上午9时,在朝阳法院二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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