婴儿产品含有甲醛 消费者状告“强生”
北京律师网
2024-09-20 13:5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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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史某诉称,多年来,原告一直为4岁的儿子使用被告强生(中国)有限公司(简称强生公司)生产的婴儿沐浴露,该产品包装上从未标明含有二?f烷和甲醛。2009年3月20日,国家质检总局证明在该产品中检出二?f烷和甲醛,但此后强生公司在该产品包装上仍不标明含有二?f烷和甲醛。二?f烷和甲醛是对人体有毒的化学物质,不论其在该产品中的含量对人体是否“安全”,均应在产品包装上标明,让消费者知情。
原告认为,基于对强生公司的信任,长期为儿子使用该产品,但强生公司明知该产品中含有有毒成分,却不标明,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6月25日10点,在东城法院第22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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