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出就餐不慎落井 摔成十级伤残诉赔
北京律师网
2024-09-20 13:5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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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诉称,2007年10月11日晚9时许,张某到被告王某经营的??店就餐。就餐期间,张某打算去上后院的卫生间,由于院内泄水井旁边未作警示,亦未有安全防护措施,致使原告跌入井中。经医院诊断,其伤情为椎体压缩骨折,住院治疗20天。在治疗过程中,王某支付了部分医药费。经有关部门鉴定,张某的伤残为十级。双方就赔偿问题未达成协议,故张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赔偿各项经济损失65000元。
6月29日上午10点,在密云法院溪翁庄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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