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洁”使用“倩体”字 引发著作权纠纷
北京律师网
2024-09-20 13:5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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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北大方正诉称, 1998年原告独家取得“倩体”字稿的著作权。原告后经大量创造性劳动完成了“倩体”字体的数字化和字库化转化,并于2008年4月取得了《著作权登记证书》。 2008年5月12日,原告在北京家乐福中关村广场店购买了广州宝洁生产的“飘柔洗发露”、“飘柔精华素”等五十五款产品。这些产品的外包装、产品标识、产品商标、产品广告宣传品上大量使用了上述字库中的字体,故诉至法院,要求广州宝洁立即停止使用并销毁所有带有方正倩体系列;北京家乐福立即停止销售所有带有上述字库字体的产品;两被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连带赔偿经济损失142万元,支付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5.8万。
6月18日下午13时30分,在海淀法院第46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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