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客非法滞留国外 旅行社间起纠纷
北京律师网
2024-09-20 13:5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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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A旅行社有限公司诉称,被告旅行社于2009年4月将杨某等3名由其签约的游客委托原告组团前往欧洲旅游。为防止游客非法滞留国外给原告造成不良影响及重大经济损失,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不可撤销的担保书,由被告为杨某等3名游客非法滞留承担担保责任。后旅行团按约定时间发团前往欧洲,但被告委托的游客却擅自脱团、非法滞留国外。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保证金300000元、律师费20000元。
6月19日上午9:00,在西城法院第23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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