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次不良信用记录 前妻状告前夫担责
北京律师网
2024-09-20 13:5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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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武女士诉称,她与郭先生在2007年3月23日离婚。离婚前以武女士名义贷款购买的北京市通州区某小区房屋一套,判决归郭先生所有,贷款及利息由郭先生负责偿还。离婚判决生效后,郭先生在2007年4月至2008年7月期间,恶意不按时返还银行贷款12次之多,这些不良记录全部记在了武女士的名下,致使武女士在银行领域的诚信度降低。故起诉要求郭先生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10000元和精神抚慰金10000元。
被告郭先生辩称,无法还款的原因是武女士拒不配合造成的,致使郭先生无法过户房屋。而且,武女士并没有给付郭先生偿还房款的卡号。
6月15日下午15时,在通州法院张家湾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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