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继承纠纷 | 楼盘广告引争议 是否履约成焦点
北京律师网
2024-09-23 10: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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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北京某传媒公司诉称,2008年8月21日,被告北京恒成行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广告全案服务合同》,原告为被告代理销售的“容郡国际”房地产项目提供广告全案服务事宜。合同约定,原告按照被告下达的工作任务书对项目进行创意设计,将设计方案提交被告,经被告指定的负责人签字认可后视工作完结;项目收费为一揽子收费,被告分三期支付服务费总计23万元。合同履行中,被告分别针对项目进度向原告下达了2008年8月-10月的书面任务书,原告按照任务书进行创意设计、推广策划、平面设计及项目宣传,并及时与被告及开发商沟通,完成了相应工作。在合同约定的第二次付款时间(2008年10月15日)内按照合同完成了任务,被告也进行签字确认。但被告并未向原告支付任何一笔服务费,也未按合同约定向原告下达第三期的任务书,致原告工作被迫终止。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故起诉要求解除合同,被告向原告支付服务费207000元及违约金6900元。
被告答辩称,原告已完成的工作无论从方式上还是质量上均不符合合同约定,原告应向被告提供的服务是一项大的系统工程,而原告已完成的仅是微乎其微。虽然约定的服务费是分期的,但原告提供的服务不能分期,应当是连续的,且原告已同意将合同付款义务转移给开发商,故即使要求服务费原告也不应向被告主张。
5月12日下午14时,在东城法院12法庭,公开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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