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继承纠纷 | “一人公司”引纠纷 股东被诉连带责任
北京律师网
2024-09-23 10:12:09
0次
原告黄某诉称,2006年6月9日,原告与被告北京喜尚喜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喜尚喜公司)签订一份《合作协议书》,约定黄某投资30万元入股喜尚喜公司,占公司股份的30%,协议有效期限三年。当时喜尚喜公司的股东为安某与李某,二人为夫妻关系,安某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协议签订后原告后将30万元给付安某,但喜尚喜公司并未按协议约定通知原告参加核对账目的董事会,也未给原告任何分成。2008年3月,原告要求喜尚喜公司依据协议书退回30万元入股款时,发现李某与安某已于2007年10月22日协议离婚,双方协议将安某的股份全部转让给李某,现喜尚喜公司已于2007年10月30日变更为一人有限公司,负责人为李某。
原告认为,2006年公司仅有两名股东,即安某及李某,喜尚喜公司的注册地及经营地均为现被告李某所有的房屋处,因此存在喜尚喜公司与被告股东李某人格混同的情况,李某无法证明公司的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因此起诉要求解除签订的《合作协议》,被告喜尚喜公司返还原告出出资款30万元,被告李某承担连带责任。
5月11日下午14时,在东城法院11法庭,公开审理此案。
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