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继承纠纷 | 汶川地震机器毁损 一年之后诉求赔偿
北京律师网
2024-09-23 1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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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5月8日,被告何某代表被告某(集团)公司与原告某公司签订《工程设备租赁合同》,约定由原告出租摊铺机,租期预计2个月,租金预计520万元。原告于2008年5月10日将两台摊铺机运至汶川县映秀镇。5月12日,汶川发生大地震,两台摊铺机被砸毁、掩埋,经现场勘验已全部损坏,无法修复,直接经济损失607万元。现原告起诉到法院,其根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建筑工程一切险的规定认为,原告设备已租赁给被告,属承包人设备,后果应由承包人承担,故要求被告某(集团)公司赔偿设备重置费607万元、正常租赁损失67.2万元及处理事故差旅费10万元。被告何某承担连带责任。
5月12日8时30分,在密云法院十四法庭,公开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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