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继承纠纷 | 合作不成变冤家 经手款项据己有
北京律师网
2024-09-23 10: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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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张某原系北京某公司业务经理。因工作需要,该公司收取商户的钱部分须经被告的账户转到原告公司名下。2008年被告离开了原告单位,但原告单位并未告知业务商户已更改账户。在2008年被告离开单位后,部分商户陆续向被告的账户存入8900元,后被告将钱取出,将其中的3000元送还给原告,仍有5900元未付。经原告与被告多次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将其收取商户的5900元归还原告。
5月5日8时30分,在顺义法院牛山法庭,公开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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