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继承纠纷 | “条码费”引争端 协议双方法庭对峙
北京律师网
2024-09-23 10:1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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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某商贸公司诉称,其与被告四川国栋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2006年4月15日签订产品经销协议,约定原告为被告的“爽客”薯片在北京和廊坊的部分超市打开销路。产品经销协议第六条第三款约定,原告所进超市的部分条码费用,由原告给被告出具正规发票后,经被告确认无误,以一次性货补形式给原告结算,结算单价以原告进货单价为准进行结算。所进超市以传真方式经被告签字确认,方可办理进店事宜。2006年8月14日和2006年4月23日,原告给被告发送华联超市的进店费申请,注明进店费分别为6万元和14400元,被告工作人员分别在传真中书面签字确认“6万元进店费以货补的形式补给原告”和“费用货补”。
对此,原告认为,应当视为原、被告之间已就华联超市条码费74400万元结算达成了一致意见。现原告已投入大量人力、财力为被告在超市开拓市场,并成功开拓华联超市市场,但被告拒按合同约定给付相关条码费用,已构成违约。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给付原告条码费74400元。
3月17日9时,在东城法院第14法庭,公开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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