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继承纠纷 | “限高架脱落引事故” 受伤人起诉管理者
北京律师网
2024-09-23 10:1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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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诉称,其与其妻李某系顺义区某村村民。2008年3月17日下午,二人驾驶摩托车行驶至顺义区顺密路大秦铁路桥下时,与公路上倒着的铁架(系被告摄制的限高架塌落)相撞,导致二原告受伤。原告认为,该铁路桥属于太原铁路局茶坞公务段管理,其作为管理人疏于管理,才导致了事故的发生。经与被告多次协商无果,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赔偿二原告各项损失共计9千元。
3月16日8时30分,在顺义法院牛栏山法庭开庭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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