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继承纠纷 | 登机屡遭拒 状告原公司
北京律师网
2024-09-23 10:2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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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某诉称,1993年至2004年,其在厦航分公司任安全员。2004年,厦航分公司在范某生病期间无故与其解除劳动关系。2005年,厦航以书面形式发函给各航空公司福建营业厅和机票代理处,要求拒绝向范某出售机票。2005年4月30日,范某首次登机遭拒。2006年,范某与公司达成调解,厦航补偿范某19万余元,但范某需离开福州并自愿在没有子女前放弃乘坐厦航航班。2008年6月,范某的女儿出生,在向厦航分公司告知上述情况后,8、9月间,范某先后3次购买机票仍均遭拒。
2008年9月9日,范某再次致函厦航及分公司,要求取消对其乘坐飞机的限制。9月11日,范某从中国旅行社总社某售票处购买了一张厦航机票,登机再次遭拒。
范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厦航拒绝其登机的行为侵犯了其人格尊严,向其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抚慰金6万余元。
1月6日9时,在朝阳法院第3法庭,公开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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