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继承纠纷 | “承包地已转前夫” 诉村经合社再发包
北京律师网
2024-09-23 10:2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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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诉称,2003年7月,其与丈夫黎某协议离婚,并在10月签订了财产分割协议,约定将宋某2002年8月承包的村里5亩地交归黎某所有。2004年5月,村经济合作社将该5亩土地发包给黎某。宋某认为,村经济合作社在未解除原合同的情况下,又与黎某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侵犯了其合法利益,也违反了有关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遂将黎某和村经济合作社共同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村经济合作社与黎某于2004年5月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
11月18日9时,在门头沟法院第14法庭,公开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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