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继承纠纷 | 经营业务为法所禁 代理商索赔13万
北京律师网
2024-09-23 10:2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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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称,2007年5月,张某在某通讯公司介绍下,开始发展“一通多”会议电话业务并签订了代理协议。约定,张某向客户发展此电话业务,可在自己所发展的用户长途通话时按每分钟0.1元提取分成。张某随即花费4.5万元购进了500部电话,并购买了9万余元的话费。此后,张某便把业务铺向客户。
几个月后,客户纷纷找到原告,反应通话不稳定,时断时续,而且通话质量不好。张某也找通讯公司协商,但原因一直未找到。张某打电话给通讯公司的上级代理商,并经上网查询发现,自己所代理的实际上是已经被电信管理部门明令禁止开展的“电话回拨业务”。张某起诉通讯公司,要求宣告合同无效,通讯公司返还购买话费话机钱7万元,赔偿损失6万元。
11月4日9时30分,在密云法院第3法庭,公开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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