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继承纠纷 | 债权人行使合同代位权和撤销权的规定
北京律师网
2024-09-09 15:3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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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同时,第74条规定了债权人行使合同撤销权的三种情况:
(一)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
(二)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三)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同时,第75条规定了撤销权行使的期限要求,即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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