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继承纠纷 | 公司章程与公司设立协议的差异
北京律师网
2024-09-09 15:3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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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是指公司必须具备的由发起设立公司的投资者制定的,并对公司、股东、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的调整公司内部组织关系和经营行为的自治规则。
公司设立协议是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发起人订立的关于公司设立事项的协议。二者存在着密切联系,目标高度一致,内容也有许多相同之处,但是二者毕竟还是存在着不同,具体差异如下:
一、公司章程是必备性文件,任何公司成立都必须以提交公司章程为法定条件。公司设立协议一般不是必备的法律文件,但是有限责任公司形态的外商投资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则为必备的法律文件。
二、公司章程是要式法律文件,必须依据公司法制定。公司设立协议是不要式法律文件,主要依据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形成。
三、调整对象不同。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公司设立协议只对全体发起人具有约束力。
四、调整期间不同。公司章程的效力及于公司成立后整个的存续过程,直至公司终止;公司设立协议的效力从设立行为开始到设立过程终止,公司的成立即意味着协议的终止。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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