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继承纠纷 | 民事执行中对拍卖的规定
北京律师网
2024-09-09 15:3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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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评估、拍卖、变卖财产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一条规定:
拍卖标的的评估价为50万元以上的,执行法院应当派员到拍卖会现场,监督竞买人身份的核对、成交确认书的签署等。监督拍卖必须制作笔录。
拍卖机构应当对拍卖会全程进行录像,并将录像送交执行法院备案。
第三十二条规定:
拍卖机构应在执行法院指定的拍卖期限内完成拍卖。
拍卖机构在期限内不能完成拍卖的,应当向执行法院书面说明原因。是否继续委托该拍卖公司拍卖,由执行法院决定。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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